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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5  浏览次数: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列入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示范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的申请和补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动全市示范项目建设,制定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示范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估以及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下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项目征集推荐工作,负责示范项目建设监管,参与示范项目验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发展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承担全市示范项目技术审查、建设指导、动态检查、验收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

 

(二)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要求,房屋建筑类项目装配率应达到65%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装配率及工业化部品部件应用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三)在组织管理模式创新、技术集成与创新应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房屋建筑类示范项目除满足第五条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有关要求;

 

(二)主体结构部分计算分值不低于25分;

 

(三)推动装配式装饰一体化墙面或预制围护墙应用。

 

第七条  房屋建筑类示范项目(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除外)在满足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基础上,在建筑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融合发展以及智能建造、工业化装修等方面具备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可享受资金补助。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装配式建筑各专业施工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装饰装修),以及装配式建筑专篇;

 

(四)示范项目自评估报告;

 

(五)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同时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采用新技术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论证意见及其他必要佐证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出示范项目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技术发展中心。

 

第十条  市技术发展中心收到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当场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库中抽取,涵盖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专业。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经评审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要求的,市技术发展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委。不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要求的,当场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收到相关资料并审核合格后,将该项目列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  下达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确定的示范内容和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示范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向市技术发展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施工图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三)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和示范经验总结报告;

 

(四)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检查、记录等实施过程材料;

 

(五)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部品部件质量证明等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市技术发展中心在受理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示范内容全部实施完成的,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验收报告;经核实示范内容未全部实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申请项目验收。未完成整改或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达到要求的示范项目,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发文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补助方式。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在示范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给申报单位;房屋建筑类项目按地上建筑面积进行补助。优先补助示范效益明显的项目,资金总额度用完后不再补助。

 

第十九条  补助标准。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示范项目,根据项目示范内容和示范效益,每平米给予200元资金补助,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金额800万元。

 

第二十条  补助对象。资金补助由建设单位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授权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应在我市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补助申请。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资金申报表(附件3),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示范项目参建单位评优评先,将示范项目实施作为重庆市优质工程(设计)奖、鲁班奖等评选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示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按有关技术标准和示范项目评审意见实施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技术发展中心应对示范项目做好技术指导与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委。

 

第二十六条  示范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每半年向市技术发展中心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停止拨付或收回已补助资金,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建设单位示范项目申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项目示范评审要求实施的;

 

(二)示范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建设实施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2023年2月1日起,申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应符合本办法有关技术要求。

 

《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建〔2015〕371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渝建〔2018〕4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