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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明确规定了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26  浏览次数: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明确规定了什么?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明确规定了什么?

  一、排烟风机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房

  这条变化还是比较狠的,以前风机都是直接放在屋顶上,现在要加风机房!也就是屋顶要增加很多小房间,结构要重新建模计算复核;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风机房也不会太小;屋顶附属用房面积变大了,这下完了,建筑高度可能要改了,结构抗震等级可能要也变了(根据突出屋顶房间的面积比确定);公摊又要加大了!还需注意,排烟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来有排烟就要有自动报警了,现在又多了个喷淋,机械排烟的成本更高了。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二、不能直接采用土建风道

  各种风道不允许用土建风道,如果采用砖砌风道内衬金属风管,这个直接结果就是管道井面积加大了,而且施工难度也加大!如果不用内衬风管,直接用金属风管,其耐火极限要求还是很高的!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三、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这也够狠,以前基本只在屋顶设置排烟风机就可以了,但现在,楼层中间要增加排烟风机,这又给建筑结构出了个难题,风机在楼层中间放哪里呀?居室旁边放个风机,噪音大不大?排烟井是否要增加?这公摊是不是也要增加?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四、增设固定窗

  在有些区域,不管是否设置排烟系统,都要设置固定窗,方便消防救援人员破拆。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五、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地上与地下加压送风应分别独立设置

  明确地上与地下加压送风应分别独立设置,确实有困难时,应满足一定条件。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要求。

 

  六、进排风口距离加大

  进排风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在屋面还是蛮长的距离,只能君在长江头我在长江尾,两头设置。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岀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七、防烟分区的边长变小了!

  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缩小为36m,防烟分区多了,挡烟垂壁也会多了!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八、强制性条文20条,必须满足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明确规定了什么?

  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

  其中强制性条文共20条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6.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1.1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